(一) 目的:提供雇主獎助,增加雇主進用失業勞工之意願,並利用補助期間強化勞工就業職能,促進穩定就業。
(二) 適用對象:雇主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本國籍失業勞工(失業3個月及失業30日之特定對象);其中雇主係指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前項所稱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三) 補助標準:
1. 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
(1) 僱用失業30日以上之65歲以上高齡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15,000元。
(2) 僱用失業30日以上之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及長期失業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13,000元。
(3) 僱用失業30日以上之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二度就業婦女、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11,000元。
(4) 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9,000元。
2. 勞雇雙方約定「非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
(1) 僱用失業30日以上之65歲以上高齡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80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15,000元。
(2) 僱用失業30日以上之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及長期失業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70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13,000元。
(3) 僱用失業30日以上之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二度就業婦女、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60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11,000元。
(4) 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50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9,000元。
(四) 申請方式:向「臺中市就業服務處」提出申請。https://gov.tw/Q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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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僱用獎助津貼方案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5-06
- 發布日期: 2025-05-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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