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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輔導事項

有關聘僱外國人引進最新規定,請至勞動部「外國人勞動權益網」查詢。

辦理外國人查察業務

為保障合法移工及本國勞工權益,本府持續加強查察非法移工、雇主及仲介公司,輔導雇主、仲介公司落實移工相關管理作為,工作重點包含移工生活輔導訪視事項、至移工工作或違法工作場所實施查察、受理民眾檢舉及查察非法移工、雇主及仲介公司、協助受理移工申訴案件,並就申訴案件予以查處、配合勞動部及相關單位辦理「就業服務法」相關檢查專案等。

鑒於我國聘僱移工相關法令繁多且更新頻繁,且移工日常生活輔導事項內容日漸多元,為協助雇主及移工建立正確認知,降低因不諳法令違法之情形,勞工局主動結合雇主團體辦理入場輔導措施,深入工作場域提供本市聘僱移工之雇主及移工即時、深入且實用之多元法令宣導及輔導措施,促進勞資溝通順暢、保障勞雇雙方權益,期透過此計畫協助勞雇雙方營造友善職場。

移工法令諮詢專線:04-22289111分機35500

 

提供雇主多元輔導服務

  • 運用多元管道強化法令宣導
    為協助雇主及市民朋友瞭解最新聘僱外國人相關法令資訊,本局除每年舉辦聘僱外國人雇主法令宣導會外,亦運用廣播媒體、入場輔導、社區巡迴宣導等多元管道持續強化法令宣導,俾落實保障勞資權益、促進勞資和諧。
  • 開辦外國人中文班
    本局開辦外國人中文班課程,以日常生活、飲食、交通、工作及法令等主題並搭配中文歌教唱、對話演練等活潑及生動化地教學方式,讓在臺工作的外國人能用中文進行簡單對話,增進外國人於工作及生活上之溝通及瞭解在臺工作生活應注意事項等,快速適應並融入在臺生活。
  • 到宅指導外國人提升照護技巧
    為協助本市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家庭解決難題,本局辦理移工安心培力照護提昇計畫,由專業人員搭配雙語通譯人員免費到宅指導外籍家庭看護工照護技巧,讓外籍家庭看護工熟悉各項照護技能,透過到宅照護技巧指導,傳授正確居家照護技巧,有效提升照護品質,並打造安心的照護環境。

  

勞動部移工一站式服務

為便捷雇主辦理家庭類外國人入國後法定申辦作業,及強化外國人在臺工作遵守我國法令及勞動權益認知,勞動部針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等家庭類外國人自112年1月1日起開辦入境講習服務。

  • 參加對象:112年1月1日起入境,首次受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工作,且5年內未參加入境講習服務之外國人。
  • 實施方式:
    (1)入境前於指定系統登錄:由雇主或仲介於外國人入境5日前於「移工一站式服務網」登錄入境移工之基本資料、班機及床位等資訊,取得講習序號後逕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網站申請聘僱許可及生活照顧通報,另需至移民署「外籍移工線上申辦系統」網站申請居留證。

    (2)入境接機:外國人入境後,勞動部辦理接機及接送至桃園及高雄之「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辦理入境講習。
    (3)講習服務:勞動部辦理住宿安排及講習課程,完成講習後外國人可取得聘僱許可函及居留證,由雇主或仲介安排接回雇主處工作。

相關移工一站式服務資訊,可至移工一站式服務暨機場關懷網或洽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02- 8791-8100或1955勞工諮詢專線諮詢。


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

因應國際供應鏈對防制強迫勞動及公平招募原則的重視,協助我國企業進行風險辨識並降低企業營運風險,勞動部已發布「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引導企業從自身管理擴及供應鏈,逐步檢視現況、規劃改善方向,提升因應國際規範的準備度。

資訊連結:勞動部「防制強迫勞動及落實公平招募專區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法令宣導

依據勞動部訂定之「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3條、第5條、第6條規定:

  • (第3條)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
    (一)招募之員工第1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第1個月薪資。
    (二)招募之員工第1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4個月薪資。
    二、服務費: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元。
  • (第5條)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或第11款(外國專業、技術人力)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外國人第一個月薪資。但求職條件特殊經外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服務費: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元。
  • (第6條)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就業服務法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藍領移工)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
    前項服務費之金額,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800元,第二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700元,第三年起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但曾受聘僱工作2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百元。
    前項費用不得預先收取。

 

電動自行車宣導專區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納管,新車需掛牌、投保強制險才能上路,相關掛牌、納管措施、Q&A及聯絡窗口等資訊,可至下列網址(交通部監理服務網),或撥打臺中區監理所04-26912011(#104、107)諮詢。
資訊連結:交通部「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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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檔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9-04
  • 發布日期: 2019-12-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2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