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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事變及突發事件通報

洽辦單位:勞動基準科

聯絡人:翁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10

 

壹、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定義

一、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87年10月9日台勞動二字第042710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所稱之天災,係泛指因天變地異等自然界之變動,導致社會或經濟環境有不利之影響或堪虞者,如暴風、驟雨、劇雷、洪水、地震、旱災…等所生之災害;包括預知來臨前之預防準備及事後之復建工作均屬之。」

二、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87年4月15日勞動二字第013133號書函:「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所稱之事變,係泛指因人為外力(非天變地異之自然界變動)造成社會或經濟運作動盪之一切重大事件,如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重大傳染病即是;所稱突發事件,應視事件發生當時狀況判斷是否為事前無法預知、非屬循環性,及該事件是否需緊急處理而定。」

貳、相關通報法令依據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二、同法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97年10月9日勞動2字第0970079444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第40條所定之『主管機關』,為事業單位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如勞動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者,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參、通報流程及管道

★事業單位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時: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請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進行通報。

二、依同法第40條規定若有停止勞工例假、國定休假日或特別休假日之必要時,請於「事後24小時內」進行通報。

★請事業單位填寫通報單並加蓋單位章戳,以下列方式先行通報,並於事後行文:

一、傳真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動基準科(04-22520624)

二、線上申辦,上傳通報名冊。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天災、事變及突發事件線上申辦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3-22
  • 發布日期: 2016-11-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3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