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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給付資遣費

(一) 具法定原因應給予資遣費: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或第14條及第20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第85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資遣費之工作年資採計,依勞動基準法第57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並自受僱之日起算。
(二) 舊制資遣費:94年6月30日(含)以前在同一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勞工工作年資滿1年應給與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1年的部分(剩餘月數),依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
(三) 新制資遣費:94年7月1日(含)以後在同一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選擇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制度,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1年,按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
(四) 新舊混和資遣費:如果勞工在94年6月30日(含)以前就服務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而選擇新制(同時具有新、舊制年資),其資遣費依照其舊制、新制年資分別依前開標準計算。
(五) 資遣費試算服務:勞動部業已建置「資遣費試算表」,可至官方網站輸入到職、離職日、適用勞動基準法日、平均工資及是否轉換新制等資訊後,試算新舊制資遣費數額(網址: https://calcr2.mol.gov.tw/SeverancePay)。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5-06
  • 發布日期: 2025-05-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