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前10日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提供資遣員工再就業協助,事業單位未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者,可依法處3萬至15萬元罰鍰。事業單位可透過書面或線上辦理資遣通報,書面通報請至本局網站下載通報名冊空白表格,填妥後蓋公司大小章以掛號郵寄至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線上通報可至本局網站使用工商憑證登入「線上資遣通報」系統辦理。另廠商資遣勞工須符合法定事由及遵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資遣事宜,以保障勞工權益。(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1229008/1229025/1238619/1238620/1352678/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