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告期間之計算
雇主依法資遣勞工或不定期契約勞工自請離職,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提前預告契約終止日,該預告期間依據勞工工作年資有所不同,如下: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
2.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
3.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
(二)預告期間工資之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若雇主未依法定期間預告勞工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為「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1日工資」;該1日工資,為勞工契約終止前1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契約終止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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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員工要預告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5-06
- 發布日期: 2025-05-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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