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規定,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
二、勞工局依申請人選定之調解方式,及同法第11條至16條規定指派(委託民間團體)調解人(約21天)或組成調解委員會(約49天)進行調解程序。
勞資爭議調解申請 | ||
項目 | 內容 | 備註 |
適用情況 | 勞工勞務提供地在本市,勞資協商困難或發生爭議時,可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 如勞務提供地在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加工出口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管理局,將轉介至該局協處。 |
申請方式 | ①臨櫃:至市府新市政服務中心辦理。 |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樓(現場受理) |
②書面:填寫申請書,送交或傳真至勞工局。 | 申請書下載:勞工局網站/勞工服務/勞資關係/勞資爭議/勞資爭議調解相關表件下載處項下 網址: 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1229008/1229015/1250166/1303998/1351016/po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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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號碼:04-22520417(傳真後請來電確認:04-22289111分機35100) | ||
③線上:線上申請系統,以網路帳號或自然人憑證登入申請。 | 勞工局網站/互動交流/線上申辦項下 網址: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1269557/Lpsimpleli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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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方式 | 指派調解人或組成調解委員會。 | 從收案至開會天數(日曆天):調解人約21天,調解委員會約49天 |
勞工局及接受委託之3家民間團體,結合13區區公所,指派調解人至就近地點召開調解會議。 | 接受委託之民間團體:①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②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③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 | |
召開調解會議 | ①依申請人選擇之方式與地點安排期日。 | |
②以掛號郵寄開會通知單予勞資雙方。 | ||
③請雙方依通知準時出席。 |
勞資爭議調解申請 Q&A | ||
Q:如遇有勞資爭議,如何向勞工局提出調解申請? | ||
A: (一)調解申請: 勞工勞務提供地為本市,遇有勞資爭議案件,勞工局提供爭議調解管道以協助雙方解決爭議,並提供勞動法令諮詢等資訊供參考運用,以保障勞工權益。 (二)申請方式: 可填妥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網址 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1229008/1229015/1250166/1303998/1351016/post),敘明訴求事項及雙方基本資料後逕送或傳真至本局(傳真號碼04-22520417)外,另有「線上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服務」(網址 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1269557/Lpsimplelist),可透過網路申請帳號或持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請調解。 (三)在地調解: 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及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3家中介團體協處調解,並結合13區區公所提供在地調解服務,由勞工局指派調解人前往所指定之區公所就近進行調解,更便利勞工朋友,避免舟車勞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