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解僱人數達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規定情形之日起60日前,應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
何謂大量解僱:
大量解僱注意事項 | ||
項目 | 內容 | 備註 |
通知相關單位及人員 | 應於解僱之日起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 | 解僱計畫書下載: 勞工局網站/企業服務/資遣員工/大量解僱計畫項下 網址: 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1229008/1229025/1238619/1238621/1352679/post |
①主管機關 | ||
②事業單位內相關單位或人員: | ||
・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工會 | ||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 | ||
・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 | ||
(不含《就業服務法》第46條定期契約勞工) | ||
解僱計畫書應記載事項 | ・解僱理由 | |
・解僱部門 | ||
・解僱日期 | ||
・解僱人數 | ||
・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 ||
・資遣費計算方式 | ||
・輔導轉業方案 | ||
勞資自治協商 | 自提出計畫書之日起10日內,勞資雙方應依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 | |
罰則 | 未於期限前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
大量解僱 Q&A | ||
Q:如有大量解僱的情形,事業單位應如何通報、協商? | ||
A: (一)通報義務: 1.符合「大量解僱」的人數、期間、事由,並以大量解僱之日起60日前 2.填具「大量解僱計畫書」 3.事業單位在本市,應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通報 (二)協商義務: 1.事業單位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10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 2.如勞資雙方無法進行協商,主管機關得依法指派專家人員入廠協助並提出替代方案。 3.協商期間由主管機關指派就業服務人員協助勞資雙方,提供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之相關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