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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員工通報大量解僱

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解僱人數達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規定情形之日起60日前,應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

 

何謂大量解僱:

圖片

大量解僱注意事項
項目 內容 備註
通知相關單位及人員 應於解僱之日起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 解僱計畫書下載:
勞工局網站/企業服務/資遣員工/大量解僱計畫項下
網址: 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1229008/1229025/1238619/1238621/1352679/post
①主管機關
②事業單位內相關單位或人員:
・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工會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
・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
(不含《就業服務法》第46條定期契約勞工)
解僱計畫書應記載事項 ・解僱理由  
・解僱部門  
・解僱日期  
・解僱人數  
・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資遣費計算方式  
・輔導轉業方案  
勞資自治協商 自提出計畫書之日起10日內,勞資雙方應依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  
罰則 未於期限前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大量解僱 Q&A
Q:如有大量解僱的情形,事業單位應如何通報、協商?
A:
(一)通報義務:
1.符合「大量解僱」的人數、期間、事由,並以大量解僱之日起60日前
2.填具「大量解僱計畫書」
3.事業單位在本市,應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通報
(二)協商義務:
1.事業單位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10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
2.如勞資雙方無法進行協商,主管機關得依法指派專家人員入廠協助並提出替代方案。
3.協商期間由主管機關指派就業服務人員協助勞資雙方,提供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之相關諮詢。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9-04
  • 發布日期: 2025-04-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