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解僱人數達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規定情形之日起60日前,應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
大量解僱規定與注意事項
(1)通知相關單位及人員:應於解僱之日起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 (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1229008/1229025/1238619/1238621/1352679/post)通知主管機關,以及事業單位內相關單位或人員(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46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2)大量解僱計畫書應記載事項:解僱理由、解僱部門、解僱日期、解僱人數、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3)勞資自治協商:事業單位依前條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10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
(4)罰則: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且未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Q1:事業單位倘有大量解僱情事發生,依規定應如何通報、協商?
A1:
(1)60日前通報主管機關: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規定,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解僱人數達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規定情形之日起60日前,應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
(2)勞資雙方自治協商:另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5條規定:「事業單位依前條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10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所以如勞資雙方無法進行協商,主管機關得依法指派專家人員入廠協助並提出替代方案,協商期間並由主管機關指派就業服務人員協助勞資雙方,提供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之相關諮詢。
(3)下載解僱計畫書: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解僱之日起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網址 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1229008/1229025/1238619/1238621/1352679/post )通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