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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就業機會

(一) 臨時工作津貼
1. 目的:針對就業能力薄弱之失業者(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24條特定對象),提供短期就業安置措施,以協助其提升職場環境適應能力及返回一般就業市場。
2. 適用對象:
(1) 勞工資格:失業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及推介就業,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 於求職登記起14日內未能推介就業。
B. 有正當理由(指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60%,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30公里以上者),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2) 用人單位:政府機關(構)及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
3. 補助標準:
(1) 補助金額: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1個月合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最長6個月。
(2) 補助限制:2年內合併領取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之臨時工作津貼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津貼,最長以6個月為限。
4. 申請方式:向「臺中市就業服務處」提出申請。https://gov.tw/1hS

(二)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1. 目的:為建構民間團體與政府部門間促進就業之合作夥伴關係,透過促進地方發展,提升社會福祉之計畫,創造失業者在地就業機會。
2. 辦理期間:114年2月14日至114年6月30日(中彰投分署)。
3. 申請對象:民間團體。
4. 計畫類型:
(1) 經濟型計畫:民間團體所提具有產業發展前景,而能提供或促進失業者就業之計畫。
(2) 社會型計畫:各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所提為增進社會公益,且具有就業促進效益之計畫。
5. 進用對象:
(1) 進用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者。
(2) 專案經理人及專案管理人:由用人單位自行遴選,並函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建檔。但經民間團體進用者,其資格須經發展署所屬分署審查核定後,始能進用。
6. 補助項目:
(1) 用人費用:用人單位進用人員、專案經理人、專案管理人之工作津貼,與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分。
(2) 其他費用:用人單位用於辦理人員訓練、督導、文具、通訊、行政業務加班費、差旅費、意外險、計畫相關活動、行銷、機具租用、服務費、雜支等。
(3) 依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人員留用獎勵要點核發獎勵金。
7. 補助標準:
(1) 用人費用:
A. 進用人員:依上工性質及各職務上工需求,每日正常上工時間以8小時為原則。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補助,且每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並補助其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分。
B. 專案經理人:依下列規定外,並補助其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分,應實報實銷:
(a) 具有碩士學位以上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研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37,640元。
(b) 具有學士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研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34,611元。
(c) 未具學士學位,但有特殊專長及管理能力,且曾任經理相當職務三年以上經驗,經發展署所屬分署同意者,每月補助新臺幣34,611元。
C. 專案管理人:每月補助新臺幣31,583元,並補助其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分,應實報實銷。
(2) 其他費用:
A. 經濟型計畫:以用人費用15%為原則。
B. 社會型計畫:以用人費用5%為原則。
(3) 人員留用獎勵:符合留用獎勵要點規定滿6個月,每名額補助新臺幣30,000元,之後依實際留用期間每滿1個月補助新臺幣5,000元,每名合計補助最長12個月。
8. 申請方式: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提出申請。https://gov.tw/BiF

(三) 安心即時上工(擴大公共服務):(勞動部視失業率狀況啟動)配合勞動部擴大政府部門合作,提供臨時性短期工作機會,發給工作津貼(每小時基本工資發給),本府勞工局將持續與勞動部密切聯繫及合作共同推動辦理,以協助本市受影響勞工穩定經濟生活。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4-24
  • 發布日期: 2025-04-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