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協助非自願離職勞工就業及保障其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
(二)資格條件: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三)給付標準:
1.按申請人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2.申請人離職退保時年滿45歲以上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3.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受申請人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
申請方式:受衝擊員工如屬非自願離職可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請領失業給付,可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被保險人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及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等文件至本府接受勞動部委辦之就業服務站提出申請:豐原就業服務站(04-25271812)、沙鹿就業服務站 (04-26231955)或臺中就業服務站 (04-22225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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