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
洽辦單位:臺中市勞動檢查處 職業衛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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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勞工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
所稱體格檢查,指於僱用勞工時,為識別勞工工作適性,考量其是否有不適合作業之疾病所實施之身體檢查。除一般體格檢查外,如工作屬特別危害健康作業類別,應實施特殊體格檢查。
所稱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健康檢查如下:
一、一般健康檢查:指雇主對在職勞工,為發現健康有無異常,以提供適當健康指導、適性配工等健康管理措施,依其年齡於一定期間或變更其工作時所實施者。定期實施者,指年滿65歲者,每年檢查1次;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
二、特殊健康檢查:指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為發現健康有無異常,以提供適當健康指導、適性配工及實施分級管理等健康管理措施,依其作業危害性,於一定期間或變更其工作時所實施者。定期特殊健康檢查應每年1次。
三、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指對可能為罹患職業病之高風險群勞工,或基於疑似職業病及本土流行病學調查之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要求其雇主對特定勞工施行必要項目之臨時性檢查。
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雇主應負擔「健康檢查」費用,至於「體格檢查」費用,法無明定,得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實施特殊健康檢查時,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予醫療機構。
◎需實施特殊健康檢查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有那些?
一、高溫作業。
二、噪音作業。
三、游離輻射作業。
四、異常氣壓作業。
五、鉛作業。
六、四烷基鉛作業。
七、粉塵作業。
八、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下列有機溶劑作業:
(一)1,1,2,2-四氯乙烷。
(二)四氯化碳。
(三)二硫化碳。
(四)三氯乙烯。
(五)四氯乙烯。
(六)二甲基甲醯胺。
(七)正己烷。
九、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或其重量比(苯為體積比) 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之作業:
(一)聯苯胺及其鹽類。
(二)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三)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
(四)β-萘胺及其鹽類。
(五)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六)α-萘胺及其鹽類。
(七)鈹及其化合物(鈹合金時,以鈹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三者為限)。
(八)氯乙烯。
(九)2,4-二異氰酸甲苯或2,6-二異氰酸甲苯。
(十)4,4-二異氰酸二苯甲烷。
(十一)二異氰酸異佛爾酮。
(十二)苯。
(十三)石綿(以處置或使用作業為限)。
(十四)鉻酸與其鹽類或重鉻酸及其鹽類。
(十五)砷及其化合物。
(十六)鎘及其化合物。
(十七)錳及其化合物(一氧化錳及三氧化錳除外)。
(十八)乙基汞化合物。
(十九)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二十)鎳及其化合物。
(二十一)甲醛。
(二十二)1,3-丁二烯。
(二十三)銦及其化合物。
十、黃磷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
十一、聯吡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作業:製造、處置或使用下列化學物質或其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五之混合物之作業:溴丙烷。
◎特殊體格及特殊健康檢查紀錄要保存多久?
事業單位應保存10年以上。但游離輻射、粉塵、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聯苯胺與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β-萘胺及其鹽類、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α-萘胺及其鹽類、鈹及其化合物、氯乙烯、苯、鉻酸與其鹽類、重鉻酸及其鹽類、砷及其化合物、鎳及其化合物、1,3-丁二烯、甲醛、銦及其化合物、石綿、鎘及其化合物檢查紀錄至少保存30年。
◎什麼時候需實施特殊體格及特殊健康檢查?
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於僱用時實施特殊體格檢查;並應定期或於變更其作業時,實施特殊健康檢查。特殊體格檢查距勞工前次特殊健康檢查未逾1年者,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對於在職勞工定期特殊健康檢查應每年1次。
◎何謂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分級健康管理?
一、第一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二、第二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與工作無關者。
三、第三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四、第四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與工作有關者。
健康管理,屬於第二級管理以上者,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屬於第三級管理或第四級管理者,並應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
◎雇主如何實施健康管理?
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檢查結果屬於第二級管理者,應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第三級管理者,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通報;屬於第四級管理者,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特殊健康檢查辦理登錄及第三級管理以上追蹤檢查結果及採行措施通報方式?
一、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應於實施檢查之次月10日前,完成上月份之檢查資料登錄;雇主採行由認可醫療機構巡迴至事業單位廠場辦理特殊健康檢查者,應另於實施檢查前10日,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工健康保護管理報備資訊網」(另開視窗),登錄辦理之期程資料。
二、雇主對於健康管理為第三級管理以上之勞工,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於健康追蹤檢查後 30 日內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工健康保護管理報備資訊網」(另開視窗),完成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