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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輔導身心障礙者參加公職考試補習學費補助計畫

洽辦單位:福利促進科
聯絡人:陳小姐
聯絡電話:22289111分機35022

 

114年度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輔導身心障礙者參加公職考試補習學費補助計畫

 

壹、依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及114年度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年度業務計畫辦理。
貳、目的: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家考試,增加就業機會及技能,使生活穩定,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補助國家考試係包含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以考選部每年公告之考試資訊為依據)。申請補助期間:
(一)自公告之日起至114年12月10日止。
(二)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本項經費用罄止。
参、申請資格:
一、報名參加課程當時須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且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非現任公職。
二、年滿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
三、未曾獲本局、其他機關(構)或團體相關國家考試補習補助者。
四、須具備補習之國家考試應考資格。
肆、補助標準如下:
一、第一階段:補助實際學費金額二分之一。面授課程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函授課程最高補助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二、第二階段: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並領有考試及格證書者再補助實際學費金額二分之一。面授課程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函授課程最高補助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前項補助,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且提出申請日期皆需於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
伍、申請期限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應於參加補習課程或購買函授教材後一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書。
2.學費發票或收據正本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6.戶籍授權委託調查表。
7.學員證影本(函授免附)。
8.領據。
二、申請人經考試錄取並領有考試及格證書者應於一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書。
2.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切結書。
陸、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本項經費用罄止。申請人如有虛報不實者,經查核屬實,除應繳回補助款外,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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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2-30
  • 發布日期: 2020-03-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