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每季終了10日內,填報求職、求才狀況表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法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季終了20日內彙整前項資料,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另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之情事。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4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系統簡介
本局領先全國各地方政府,首創臺中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季報表管理系統 ,提供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法定填報期間內,全日24小時(含假日)皆可於線上完成填報作業。本系統填報介面與紙本作業相同,因此,除可加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填報作業流程外,透過資訊化、系統化的填報作業,更可便利業者於填報期間即時修正資料謬誤,亦可即時查詢過往填報資料,作為機構經營策略規劃之參考,操作手冊如附檔。
洽辦單位:就業安全科
聯絡人:季小姐
聯絡電話:22289111分機35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