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單位:就業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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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 簡介
(一)按職業訓練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職業訓練,指為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而依本法實施之訓練。職業訓練之實施,分為養成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及轉業訓練。」
(二)另按職業訓練法第5條規定:「職業訓練機構包括左列三類:
一、政府機關設立者。
二、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
三、以財團法人設立者。」
(三)再按職業訓練法第6條規定:「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 關登記或許可;停辦或解散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職業訓練機構,依其設立目的,辦理訓練;並得接受委託,辦理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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