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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於114年7月30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40511647A號令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20條附表四、第62條附表十三、第63條附表十三之一。

一、勞動部配合114年1月20日修正公布就業服務法第46條規定,放寬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或70歲至79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及考量重症家庭先天弱勢應優先照顧,建立重症家庭申請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分流制度及優先審核,依被看護者失能及需照護程度區分案件,並為紓緩失能者家庭照顧壓力,擴大被看護者多元認定方式,免重複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及第20條附表四、第62條附表十三、第63條附表十三之一,其修正要點如 下:
(一)修正家庭看護工作及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工作內容。 (修正條文第4條、第6條 )
(二)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及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條件。(修正條文第18條 、第19 條、第61條)
(三)修正外國人經雇主申請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得累計至14年之資格。(修正條文第20條附表四 )
(四)配合行政院核定國家語言發展報告, 修正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工作期間累計至14年之評點項目及社福類中階技術工作語言能力,有關國家語言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20條附表四、第62條附表十三 、 第63條附表十三之一)
(五)修正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受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資格條件之訓練課程,增列雇主辦理之相關觀光、旅宿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修正條文第62條附表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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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8-08
  • 發布日期: 2025-08-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