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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公務機密宣導(8)「機密在心,保密在行。」

依據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四條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因此,做為一個公務員不論在擔任任何職位時,凡所接觸或知悉的公文、資料、器材、物品、財物..等,均應知分寸、守言際,確切落實機密維護作為,以避免導致國家安全與機關業務推行之損害。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4-24
  • 發布日期: 2025-04-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