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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公務機密宣導(7)「保密是責任,洩密要究責。」

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的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這是公務員保密義務的通案性規定,如果公務員有違反保密義務洩密予他人的行為,除了可能對因此受有損害的人負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及遭記過或移付懲戒的行政責任以外,亦有可能涉犯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的刑事責任。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4-24
  • 發布日期: 2025-04-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