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規定,受聘僱從事專門性 或技術性工作之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並自中華民國113年8月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