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表示,雇主自引進移工入國之日起,為移工所安排之住宿地點,應依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此係雇主引進移工之法定責任。雇主申請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就該移工有生活照顧管理責任,不論雇主與所聘僱之移工是否終止聘僱關係或勞動部是否廢止該移工之聘僱許可,雇主均應善盡對該移工之生活照顧管理責任持續至移工轉換新雇主或返國之日止。
在移工轉出期間,雇主若委託仲介公司代為安排移工之生活照顧管理,因而衍生之膳宿費用負擔部分,倘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提前終止或移工之聘僱許可經勞動部廢止之原因,係不可歸責於移工或可歸責於雇主,後續膳宿費用負擔即應由雇主與仲介公司雙方自行協商議定,並合理作價。倘提前終止或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係可歸責於移工之原因,即應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