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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性別平等工作法「生理假」之規定為何?

  1.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2.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3.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受僱者為生理假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4. 雇主「不得」要求受僱者提出證明文件。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23
  • 發布日期: 2024-01-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