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112年8月16日經總統修正公布,自112年8月18日起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本次修法因範圍較大,部分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其餘條文則自今(113)年3月8日施行。
本次修法,自112年8月18日生效之規定包括:
1.修正本法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2.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
3.利用權勢為性騷擾者加重懲罰性賠償責任。
4.地方主管機關提供性騷擾申訴人法律諮詢或扶助及本法性騷擾事件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有關被害人資訊保密及相關處罰規定。
自今(113)年3月8日生效之規定包括:
- 本法性騷擾管轄範圍。
- 就雇主「因接獲申訴」或「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後應有之「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 雇主接獲申訴及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 被申訴人及機關首長涉案調查處理及停職機制。
-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之範圍、處理程序、調查方式、必要處置及不服處分之救濟程序。
- 性騷擾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之罰則及裁處權時效等相關規定。
本次修正條文範圍較大,兼有授權法規須訂定,為使雇主及受僱者瞭解本次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中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規定,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將持續透過辦理宣導會、網站、臉書及摺頁等多元管道宣導,加強事業單位及大眾對法令的認知。
面對職場性騷擾事件,必須重視且確實做到立即有效的改善措施,並且以預防的角度,積極建立免受性騷擾之友善職場環境,讓每一個受僱者都能有安心、安全的工作環境。而勞資雙方如有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問題,可電洽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台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服務櫃台諮詢,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