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如有未足額進用情形,每月應繳納差額補助費(為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又同法第96條第2款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8條第2項規定,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對於「無正當理由」核釋之內容如下,於112年5月1日開始生效:
一、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或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禁止身心障礙歧視之規定,經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裁罰者。
二、有不實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情形,經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於重新計算後,未達法定應進用人數者。
三、於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期間內,有新增僱用其他非身心障礙者之情形,經查證屬實。但如雇主已辦理招募員工,於招募期間內未有身心障礙者應徵,或已善盡調整職務內容及工作環境等責任,身心障礙者仍無法勝任,以上兩種情形不在此限。
四、未自行規劃開立身心障礙者職缺或未有推動改善身心障礙者進用計畫,且拒絕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公開招募、提供職務分析、調整招募條件、職務內容或工作環境相關措施者。
由於新核示之解釋令將作為違反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執法參據,呼籲有僱用身心障礙者需求之雇主,可透過本局進行就業媒合服務,由專人與公司討論人力資源運用,有效招募身障人才,如有相關需求可洽本局福利促進科04-22289111#3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