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勞動部103年10月7日勞動條2字第1030131931號令釋略以,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所稱「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女工為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作為計算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勞雇雙方所約定之工資給付方式如為按件計酬但按月結算者,亦依前開令釋計月者之規定辦理。
二、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76年5月9日台(76)內勞字第500942號函及本部歷次函釋與前開說明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