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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部函知按件計酬勞工產假工資計算疑義

一、依勞動部103107日勞動條2字第1030131931號令釋略以,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所稱「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女工為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作為計算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勞雇雙方所約定之工資給付方式如為按件計酬但按月結算者,亦依前開令釋計月者之規定辦理。

二、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76年5月9日台(76)內勞字第500942號函及本部歷次函釋與前開說明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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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26
  • 發布日期: 2023-12-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