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下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詳細條文內容及流程可參考本局網站(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1229008/1229025/1261135/1352543/post),訂立完成後經工會或勞資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核准通過後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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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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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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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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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貼及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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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遵守之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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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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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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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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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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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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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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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二、若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而未訂立工作規則時,勞動基準法訂有罰則。至於僱用勞工未滿30人之事業單位得自行決定是否訂立工作規則;如訂有工作規則,仍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