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主選單 > 專欄內文區 > 勞動短評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立法院三讀通過「最低工資法」,完善工資審議機制

113年基本工資
113年基本工資

「最低工資法」於11212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藉由專法的制定,完善審議機制的建構,以達成政府穩定明確調整最低工資。

工資係勞工賴以維生之經濟來源,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現行以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同法第2項及第3項亦規定,基本工資之審議程序與擬訂,係由勞動部另訂「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並設置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蒐集並參考相關經濟社會等資料之數據進行審議。但現行「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之位階屬法規命令,且其審議指標未盡明確,其議事規範、實施日期及行政院不予核定之後續處理方式,均未有明確規範,因此有必要透過立法提升法律位階,強化最低工資審議機制。

「最低工資法」全文共19條,立法重點如下:

  1. 組成最低工資審議會,定期審議

明定勞動部應設置勞、資、政、學四方委員代表組成之最低工資審議會(下稱審議會),每年於第3季召開會議,透過社會對話機制,擬定具有共識的最低工資調整方案。

  1. 明確審議參採指標

定明「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為應參採指標,以維持勞工必需之購買力,並明定10項得參採指標,俾就整體經濟社會情勢綜合考量,讓審議機制兼具穩定與彈性。

  1. 完備議決與核定程序及行政院退回之重審機制

審議以共識決為原則,如無法達成共識,再以多數決作成決議。定明最低工資之核定實施程序,以及行政院不予核定審議通過之最低工資時,勞動部應再召開審議會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報請行政院予以核定。

  1. 建立跨領域研究小組先行評估機制

成立研究小組,成員涵括學者專家及與國家整體經濟社會情勢相關之部會代表。由該小組研析最低工資實施的影響,並就審議指標數據的變動幅度與未來變化綜合評估,作成研究報告及最低工資調整建議,提供審議會審議參考。

  1. 確保勞工最低工資權益並定明罰則

定明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倘有違者,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地方主管機關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150萬元,且公布姓名及限期令其改善,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 與基本工資制度順利接軌

定明最低工資公告實施前,仍繼續適用原核定的基本工資數額,且首次訂定之最低工資不得低於原基本工資。另,其他法規有關基本工資規定未及修正者,適用本法最低工資之規定。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20
  • 發布日期: 2023-12-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