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義及好處
團體協約是由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條件例如:工資、工時、資遣,及其他勞資雙方當事人間之勞動關係事項,進行協商後達成合意之結果予以書面化。藉由平等、民主的協商方式,確立勞資間權利義務之規範,可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保障勞資權益。
在團體協約之協商中,工會可要求勞動條件之改良,資方亦要求工作效率之提高,在雙方之協議與努力下,確立勞資間權利義務之規範,如此可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保障勞資權益,以創造勞資互利雙贏之願景。
二、效果
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勞動契約異於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異部分無效;無效之部分以團體協約之約定代之。但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為該團體協約所容許或為勞工之利益變更勞動條件,而該團體協約並未禁止者,仍為有效。另除了團體協約所屬的雇主及勞工適用外,簽訂後加入的勞工也適用。
(有關何謂團體協約?團體協約可以約定哪些事項?團體協約之協商如何進行?可詳閱勞工局網站\互動交流\電子報\第140期QA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