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發布「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之第4條條文修正,其內容為將原條文中「…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部分修正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管理局…。」。若有疑問,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另開視窗)取得近一步資訊,或逕向勞動部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