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調動員工職務,本質上屬於變更勞動契約內容,雇主應徵得勞工同意,並遵守下列5項原則,故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特規範雇主調動勞工應遵守之5項原則,否則不得隨意更動勞工的職務內容,5項原則說明如下: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即雇主係基於經營上之必要而有調動員工職務或地點之必要,例如業務變更、遷移廠址。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如員工之工資、工作時間、休假方式、獎金福利等,均未因調動而有不利之影響。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雇主應考量新職務是員工體能及技術可以勝任,如新職務需要新的技術,雇主可主動安排職前或教育訓練,使勞工可以勝任工作。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如提供交通車、宿舍或交通津貼,或調整員工上下班時間等。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雇主應瞭解勞工家庭及生活情形,且考量其需求後,作為調動之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