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主選單 > 訊息內文區 > 勞動法令Q&A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求職求才時,應如何保障個人就業隱私

求職求才時,應如何保障個人就業隱私
求職求才時,應如何保障個人就業隱私

Q:面試或工作時,雇主要求求職人或所僱員工提供個人資料,應注意那些事項?

A:

   1.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2.另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3.若雇主要求求職人或所僱員工提供的資料並非「就業所需」,恐涉及個人隱私,勞工局提醒,雇主在徵才時,除有法令規定,不得強制求職人填寫或詢問與工作內容無關的事項,或以該項目作為篩選人才及僱用的依據,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

   4.雇主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意願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若仍要求提供,又未說明原因與法令依據,求職人可以不回答或不提供,若事業單位強制求職人填寫或提供,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就業隱私規定。

   5.勞工局提醒,勞工朋友勿因一時求職心切而提供非屬「就業所需」隱私資料,雇主也不能以工作之名蒐集求職者或受僱員工的個人隱私資料,包含口頭及書面要求提供。但雇主如因法令規定而須請求職者提供隱私資料,則屬就業服務法所稱「就業所需」之範疇。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9-26
  • 發布日期: 2023-09-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