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違者將依同法第68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
而所謂「資遣」係指雇主依下列條款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
勞工在第 50 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 59 條規定之醫療期間, 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16 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 17 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4 條第 1 項第 1 款
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4 條第 1 項第 3 款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5 條第 1 項第 2 款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職災勞工已依規定通知新雇主不同意留用時,舊雇主依法應辦理資遣通報)。
另為便利事業單位辦理通報,勞工局設有「線上資遣通報」系統,歡迎至勞工局網頁( 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 /企業服務/資遣員工/資遣員工通報/線上資遣通報-登入 )使用工商憑證即可登入辦理;若事業單位無工商憑證,也可下載使用資遣通報名冊空白表格,填妥蓋章後以書面掛號郵寄通報。
通報期間的日數計算,則以員工在職最後一日為離職日,往前推算10日(包含星期例假日),若最遲通報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則以該日的次日為最遲通報日;若員工任職不滿10日,則應於員工離職3日內通報。
更多相關資遣通報問題,可電洽諮詢專線04-22289111分機35609至35611,或至勞工局網站( 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 /企業服務/資遣員工/資遣員工通報 )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