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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女性受僱者「安胎休養」請假之規定為何?

1.女性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若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依上開規定,其安胎休養請假及薪資計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2.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勞工為安胎休養請假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3.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內結婚或遇親屬喪亡,在婚假或喪假可請假之期限內,得改請婚假或喪假;其有產前檢查之事實及需求者,得改請產檢假。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7-24
  • 發布日期: 2023-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