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發布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明定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如未請產假而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自112年5月3日生效。
女性勞工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條請1星期或5日產假者相關法令並無給薪規範,但依同法第21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如女性勞工未請產假,而選擇於上開日數期間內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勞動部發布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明定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如未請產假而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自112年5月3日生效。
女性勞工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條請1星期或5日產假者相關法令並無給薪規範,但依同法第21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如女性勞工未請產假,而選擇於上開日數期間內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