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條文於112年5月10日公布,並自112年5月12日生效。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留意最新法令規定,保障自身權益。
勞動部說明,自112年5月12日起,移工行蹤不明,雇主依規定通報入出國機關及警察機關後,產業雇主可於行蹤不明發生日滿3個月後依規定申請遞補;家庭看護工雇主可於移工行蹤不明發生日滿1個月後依規定申請遞補。若雇主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逾1個月,仍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自廢止聘僱許可函發文日滿1個月後,也可申請遞補新移工。
移工如於112年5月12日前發生行蹤不明,勞動部表示,雇主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後,產業雇主自移工失聯發生日起已等待遞補滿3個月以上且未滿6個月,家庭看護雇主自移工失聯發生日起已等待遞補1個月以上且未滿3個月,雇主也可以向勞動部線上申請遞補(https://fwapply.wda.gov.tw)。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特別提醒,雇主如與外籍移工合意轉換雇主,並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在移工未出國或尚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之前,移工生活照顧及安排移工依期限出國等責任,原雇主仍須負擔;原雇主若未辦理手續安排移工遵期出國,將會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並處以罰鍰及不予許可及廢止聘僱許可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