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 雇主亦不得以受僱者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