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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否因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而終止勞動契約?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

  1.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
  2. 雇主亦不得以受僱者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為解僱之理由。
  3.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5-24
  • 發布日期: 2023-05-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