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 前兩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 親自哺乳不限餵哺母乳,牛乳、羊乳等亦屬之。
- 親自哺乳亦不限女性受僱者,男性受僱者也可請哺乳時間。
- 親自哺乳包括女性受僱者以容器儲存母乳備供育兒之情形。
-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 哺(集)乳室。
- 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 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現在位置
首頁
> 主選單
> 專欄內文區
> 勞動短評
性別工作平等法「哺(集)乳時間」之相關規定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5-24
- 發布日期: 2023-05-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