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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哺(集)乳時間」之相關規定

友善台中支持哺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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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六十分鐘。
  2.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乳時間三十分鐘。
  3. 前兩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4. 親自哺乳不限餵哺母乳,牛乳、羊乳等亦屬之。
  5. 親自哺乳亦不限女性受僱者,男性受僱者也可請哺乳時間。
  6. 親自哺乳包括女性受僱者以容器儲存母乳備供育兒之情形。
  7.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1. 哺(集)乳室。
    2. 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8. 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5-24
  • 發布日期: 2023-05-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