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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知113年1月13日(星期六) 為第16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日,所轄事業單位應依法給假,以保障具投票權勞工之投票權益。

1.依據勞動部112年3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120048835號函辦理。
2.有關該函摘要說明如下:
為利勞工行使投票權,勞動部前於107年11月8日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指定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當日具投票權之勞工,其工時、工資給付規定,依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辦理。
3.檢附勞動部原函及附件、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影本各1份供參(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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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23
  • 發布日期: 2023-03-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