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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產檢假」之規定為何?

1.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7日。產檢假薪資照給。雇主在給予受僱者第6日、第7日產檢假,並發給全額薪資「後」,即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薪資補助。

2.為符合受僱者之實際產檢需求,彈性運用產檢假,勞動部於104529日發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解釋令,明定產檢假可依受僱者實際需求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擇定後不得變更。

3.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28
  • 發布日期: 2023-03-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