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醒您,近年常見有失聯移工假稱自己為新住民,在醫院從事非法照護工作。聘請看護前,請您務必確認對方之身分證正本,切勿僅憑健保卡或口頭表示即逕行聘僱。如對方提供居留證正本,請確認該證件是否合法有效,另請留意居留證上應註記有「持證人工作不需申請工作許可」,如居留事由是寫「移工」,即不得聘僱該位外國人。如有居留證查驗問題,可洽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或專勤隊。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違反上開規定,雇主可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以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