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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僱用未滿15歲之工作者如何申請許可?

為保障未滿15歲工作者的勞動權益及衡酌其工作環境無礙身體健康與心理發展,勞動基準法第4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因此,雇主應明確規範每日工作時間上限、休息時間、例假日、許可期限、不得從事之工作內容,並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規定,於工作者勞務提供起始日起前90日至20日之期間,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勞工局申請許可後,才可使未滿15歲工作者從事工作,許可期間每次最長為1年。

※申請時請檢附下列文件:

(1)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適用對象工作申請書表(每一工作者均應單獨填表申請)。

(2)雇主或受領勞務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及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必要文件影本。

(3)本辦法適用對象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影本或護照影本。

(4)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商業保險投保計畫書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

(5)學籍所在地或就讀學校之學校同意書(須加蓋學校校印)及工作期間之學校行事曆。

(6)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由父母雙方共同簽署並負擔義務。

(7)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工時表。

(8)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2-21
  • 發布日期: 2023-02-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