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業單位應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進用身心障礙者,應進用人數規定說明如下:
(一)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應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比率者為3%。(例如:員工總人數X0.03再將小數無條件捨去,因此員工總人數34至66人進用1人,67至99人進用2人,100至133人進用3人,以此類推。)
(二)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應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比率為1%,且不得少於1人。(例如:員工總人數X0.01,所得數字小於1者進位為1,大於1者小數無條件捨去。因此員工總人數67至199人進用1人,200至299人進用2人,300至399人進用3人,以此類推。)
(三)前述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如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二、 企業如有身心障礙人才之需求,勞工局提供身障求才登記服務:
為服務本市有意願及依法應僱用身心障礙者之雇主,本局提供就業媒合及後續追蹤等全面性服務,以協助企業雇主覓得人才,並有效規劃人力資源的運用。
求才企業可由以下網站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1368447/post透過線上服務系統不受時空限制可隨時登錄所需人才,勞工局接收到資訊後,會由專人提供單一窗口服務,進行需求詢問及人才媒合等相關作業,如有即時徵才人數3人以上之單位,可就近於廠區或適當場所協助辦理單一徵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