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受僱者依第 15 條規定提出產檢假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請求生理假、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或哺集乳時間,亦同。若有違反,依同法第38條規定,可裁處新臺幣2至30萬元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若雇主因此扣發全勤獎金,依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80 條之 1 規定,可裁處新臺幣 2 至 100 萬元罰鍰,並公布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