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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法定工時為何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1-22
  • 發布日期: 2022-11-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