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7月7日修正發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應使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受16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自111年7月7日施行。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1規定略以:「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之作業,除行駛於道路上外,應…訂定包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並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等相關應辦理事項。
依上開設施規則規定,雇主應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為避免已取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者於高處作業時,發生因突發事故致無法操作高空工作車之情形,該受雇主指定於現場指揮監督勞工作業之專人,亦宜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取得操作人員資格,以利協助操作高空工作車,妥善處理突發事故。
綜上,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及受雇主指定於現場指揮監督勞工作業之專人須取得操作人員資格外,其他搭乘人員尚無須取得操作人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