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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條之1、第32條、第34條及第36條規定之解釋令

1.依據勞動部1111028日勞動條3字第1110140959B號函辦理。

2.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條之1、第32條、第34條及第 36條,有關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規定,於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並經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者,視為經勞資會議同意。

3.檢附勞動部原函及解釋令影本供參,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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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1-03
  • 發布日期: 2022-11-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