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主選單 > 訊息內文區 > 勞動法令Q&A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失業勞工非自願離職退保後,申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其中「受扶養眷屬」是指那些對象?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0-25
  • 發布日期: 2022-10-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