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76年2月7日台(76)內勞字第458365號函、76年6月3日台(76)內勞字第504850號函、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1月7日台81勞動2字第34717號函及88年9月6日台88勞動2字第0040265號函,查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8條規定及其授權訂定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業已修正,爰前開函釋停止適用,依現行本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7月5日台77勞動3字第12704號函,查現已定有「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爰停止適用。
三、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2月27日台82勞動3字第79193號函及89年10月20日台89勞動3字第0046732號函,查73年8月1日施行之本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業於91年12月25日修正,又於110年8月20日經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違憲,爰前開函釋停止適用。
四、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76年6月4日台(76)內勞字第506181號函,查「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業於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爰本函停止適用。
五、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8月10日台87勞動3字第030878號函,查技術生訓練職類公告業於98年1月5日以勞職訓字第 0970500983B 號函修正,爰停止適用。
六、檢附勞動部原函影本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