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青年學子透過打工累積工作經驗,並獲取工資,只要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工讀生的各項勞動條件與一般勞工相同,如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等,不因其約定正常工作時間之長短而有別,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規定,不得影響工讀生勞動權益。
勞工局提醒雇主僱用工讀生時,應注意「打工五要規範」:
要達基本工資:雇主給付工讀生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自111年1月1日起月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25,250元,時薪則調整為168元。
要打卡(出勤紀錄)、薪資明細和工資清冊: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置備工資清冊,並應保存5年,於發薪時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明細給員工。
要勞、健、就、災保:雇主應依法於勞工到職當日替其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就業保險及新上路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且全民健康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縱為未滿5人之事業單位仍須強制為員工投保。
要勞退:雇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提繳勞工薪資6%金額作為勞工退休金,不得要求工讀生自行負擔,也不可以從薪資扣除。
要全額工資(不得任意扣減工資):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工讀生同受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法規之保障,不因其為工讀生之身分而有異;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應保障其性別工作權之平等,包含:禁止性別歧視、防治職場性騷擾及提供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等。若工讀生的工作時間,屬於部分工時而非全時,則應遵循勞動部訂定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原則上其勞動條件亦與一般勞工相同,僅部分假別(如特別休假、婚、喪、事、病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家庭照顧假等)得按平均每週工作時數比例計給。另,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勞動契約宜以書面訂定,其勞動條件及勞動契約形式,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應明確告知部分工時勞工其權益,如不清楚如何訂立勞動契約,可參考勞動部訂定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
勞工局提醒,如雇主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事由欲資遣工讀生,不論屬部分工時或全時勞工,雇主均應依法給付資遣費,不得影響工讀生法定權益,另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4條至第48條規定,雇主原則上不得僱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受僱者為童工,其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亦不得於例假日、午後8時至翌晨6時間工作。若僱用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從事工作,雇主除應置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外,亦不得使其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勞資雙方如有工讀生勞動權益相關問題,可撥打專線(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00)或逕洽勞工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服務櫃檯諮詢,勞工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