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企業為了彈性運用人力及降低招募成本,使用非典型的人力派遣,為保障派遣勞工的勞動權益,《勞動基準法》於108年已完成修法,明文禁止要派單位不得事先面試勞工後轉掛於派遣事業單位,另增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對於發生職業災害的派遣勞工,負職業災害補償及賠償之連帶責任,以使派遣勞工的勞動權益保障更加完整。
實務上有發現事業單位自行面試招募及決定派遣人選後,再要求派遣單位僱用;或於要派契約屆滿時,要求新派遣單位承接僱用原有派遣勞工等情形,這都是屬違反禁止面試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行為之規定。
勞工局說明,法律明文規定事業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的禁止行為,是為了杜絕過去常見事業單位與派遣單位約定所謂人員轉掛服務,避免偽裝派遣情形而影響派遣勞工權益,《勞動基準法》關於勞動派遣的規定,包含了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使用派遣勞工的事業單位不得於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如事業單位有上述行為,派遣勞工可以要求直接與事業單位訂立勞動契約,事業單位不可以拒絕,派遣單位也不可以對派遣勞工有不利處分,且要依法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給派遣勞工。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再說明,事業單位應遵守法令,共同維護派遣勞工相關權益,如有人力派遣的需求,應當慎選合法的派遣單位,於派遣單位所僱用的勞工選用,不可有將派遣勞工轉掛的行為,如有違反禁止規定,依法可處9萬元至45萬元罰鍰,另派遣單位及事業單位也不可以因派遣勞工向事業單位提出成為正職員工的要求,而給予任何不利處分,除該處分無效外,依法最高裁處45萬元罰鍰。
勞工局長張大春再說明,過去當要派單位使用的派遣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時,僅有派遣事業單位負起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實務上曾發生要派單位及派遣單位都以不是真實雇主為由,拒絕相關雇主責任,也曾發生勞工在勞動權益受損時,往往不知道自己的雇主是誰,而求救無門,現行增訂使用派遣勞工的事業單位也要負起職業災害勞工的連帶責任,即是有效改善過往派遣勞工職災保障不足的部分,並督促事業單位要重視派遣勞工的職業安全,使派遺勞工對職災補償和賠償擁有雙重的保障。
勞工局會加強向事業單位進行宣導,強化保障派遣勞工相關重要權益,若事業單位有勞動派遣相關問題,可撥打專線(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00)或逕洽勞工局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服務櫃檯諮詢,勞工局將竭誠為市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