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內疫情升溫,公私立幼兒園因學童確診而致全班停課,或受政府通知暫停實體授課,學童停止到園期間,教職員工仍以到園為原則,幼童如無法在家照顧或學習,幼兒園仍應安排人力,提供幼童到校學習、照顧及用餐。因勞工仍有到班義務,雇主仍應依照原約定給付工資。
依據地方政府所訂收退費辦法,幼兒園所應退還家長之費用,僅有請假期間之餐費及交通費等代辦費,並未包括學費及雜費等屬於支應人事費用之項目,因對於幼兒園之經營與維持影響層面有限,勞工如未出勤,幼兒園仍應支應勞工之工資,雇主不得藉故要求教職員排定其他不論是否給薪之假別。
勞工局長張大春提醒,托嬰中心停托期間如兒童無法在家照顧,托嬰中心安排人力持續提供托育服務者,因勞工仍有到班義務,雇主亦應依照原約定給付工資。若事業單位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特定場所應關閉而停業者,該停業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停業期間之工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至於原約定之例假及休息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勞工局呼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建議雇主與勞方宜妥為溝通、協商,勞資雙方如有勞動權益相關問題,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市民專線1999,或至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