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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薪資未達4萬元須揭示 中市府提醒雇主小心勿觸法

徵才薪資未達4萬元須揭示,中市府提醒雇主小心勿觸法
徵才薪資未達4萬元須揭示,中市府提醒雇主小心勿觸法

雇主在徵才時,薪資待遇有時出現「面議」或給薪「範圍很廣」字樣,以致求職者在面試時,發生期望待遇與實際薪資落差的爭議。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徵才時若職缺每月經常性資薪未超過4萬元時,須依照就業服務法規定,明確告知薪資範圍,以符合法令相關規定。

勞工局指出,經常性薪資,是指雇主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其中並不含加班費。勞工局提醒,雇主徵才揭示薪資時,應注意事項為三點,一、需透過公開徵才管道,例如求才網站、社群粉絲專頁、張貼在營業場所外徵人啟事等,都應明確說明計薪方式及薪資範圍。二、採用月薪核薪的薪資範圍可使用如「月薪3萬元」、「月薪33,000元~36,000元」、「月薪28,000元以上」等三種方式擇一呈現;採用計時、計日或按件計酬核薪者,可使用如「時薪300元」、「日薪3,000元」、「按件計酬每件3,500元起」等方式呈現。三、釐清屬於經常性薪資的項目,如本薪、全勤獎金、加班費、三節獎金等,並標示清楚本薪及獎金的發給額度與條件。雇主如需瞭解更多揭露薪資相關資訊,可至勞工局網站查看「薪資揭示常見問答集」(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1303800/post)。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6-30
  • 發布日期: 2022-06-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684